【文献】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
2014-11-14
(一)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。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,在两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,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,发行用本党名义之出版物;并管理派遣做青年,妇女,劳工,农民等工作之职员。
(二)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。中央委员缺职时应以候补委员补缺。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,即应分配工作,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。其余四人分派各地,赞助该地方委员〈会〉一同工作,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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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员长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会议,遇委员长缺席时,由中央局互推一人代理委员长之职权。
秘书员〔负〕本党内外文书及通信及开会记录之责任,并管理本党文件。本党一切函件须由委员长及秘书签字。
会计在中央督察之下,管理本党财政行政,并对于各区各地方及本党一切机关之财政行政负责。
?。ㄋ模┲醒胫葱形被岢;崦克母鲈驴淮?,中央局每星期开会一次。中央局自己或经中央执行委员四人之请求,可召集特别会议。在请求书上须说明开会讨论之问题及其理由。
?。ㄎ澹┲葱形被嶂磺谢嵋?,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之,附加会议之日程。
?。┲醒胫葱形被峒爸醒刖种磺芯龆ǎ远嗍【?,但召集临时全党大会之议决,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取决。
?。ㄆ撸┲醒胫葱形被?,须在全党大会开会日期前至少两月通知召集,附寄议事日程草案,并请地方于通知后一月内交齐议案。各地方议案须互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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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报告,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(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?。┥蟛楹蟊ǜ娲蠡?。
?。ㄊ┤缬斜镜橙忠恢砣橙忠恢吃敝肭笫?,执行委员会必须在接到请求书之一月内召集本党临时大会。请求书上必须说明请求召集临时大会之理由。
根据一九二三年七月印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》刊印